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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剑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知民初字第00197号
案件名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剑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李剑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臧公利,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剑彪,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剑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剑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6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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