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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萧猷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11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萧猷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萧猷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洵,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斌,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萧猷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萧猷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从6万元减少为1万元。

同时,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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