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才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民初字第1605号
案件名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才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才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60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才富。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王才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才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匹狼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第933429号、第1465385号、第706061号、第706062号、第706063号、第706064号、第3368418号、第1106380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于2002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及“中国名牌产品”,2004年、2005年被评为“中国500家最具有价值品牌”。

七匹狼系列商标已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知名度。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太阳街与学士街交叉口的“乐意超市三八店”内公然大肆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腰带和袜子,这些腰带和袜子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其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原告商品的销售,损害了原告良好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

被告作为专业的商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

但是被告却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大肆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才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465385号、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被告王才富赔偿销售侵权产品致原告的经济损失4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王才富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21日,福建省晋江金井侨乡服装工艺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933429号“++”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1月21日至2007年1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袜等。

经续展,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2017年1月20日。

该商标于1998年2月28日经核准转让给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2000年10月28日,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65385号“+”商标,有效期限自2000年10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皮带(服饰用)等。

经续展,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

上述两项商标于2002年1月8日经核准转让给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于2003年1月28日经核准转让给七匹狼公司,即本案原告。

被告王才富系大连市中山区乐意超市学士街店业主,该便利店成立于2008年9月11日,经营场所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和阳街47号。

2013年7月31日,案外人济南金声玉振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太阳街与学士街交叉口的“乐意超市三八店”,由张猛超购买了腰带两条和袜子三双(其中一条为案涉腰带,三双袜子均为案涉袜子),取得号码为0023586和0023587号的收款收据两张(印章均为“大连市中山区乐意超市学士街店发票专用章”),“乐意超市三八店”机打小票一张,凭证号为000036的“POS签购单”一张。

上述购买过程记载于(2013)济长清证民字第791号公证书中。

庭审中,本院当庭启封(2013)济长清证民字第791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商品,封存的案涉腰带的外观与公证书所附照片相同,案涉腰带皮带扣标识有“”图形。

案涉三双袜子,在纸质包装及袜子上都有狼的图形。

编号为0023586的收款收据上品名显示“七匹狼腰带、七匹狼袜子”,单价分别为“28.8元、24元”,并盖有大连市中山区乐意超市学士街店发票专用章。

另查,原告生产的腰带包装上印有第1465385号注册商标标识,在皮带的吊牌上有合格证、售后服务承诺书、保养说明、生产厂家等内容,在售后服务承诺书上有一个成椭圆形状的防伪标签,揭开标签下面有防伪码,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进行查询,防伪码具有唯一性,每件商品的防伪码均不一致。

案涉商品无上述特征。

案涉三双袜子制造商均为汕头市潮南区尔业针织品厂,并非本案原告。

再查,原告就本案支付公证费8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2)厦鹭证松字0376号公证书、(2009)京中信内民证字第03008公证书、(2013)济长清证民字第827号公证书及封存商品、收款收据、水单、POS签购单、律师费发票、公证费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七匹狼公司系第1465385号、第933429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案涉腰带与第1465385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皮带(服饰用)系类似商品。

将被告销售的案涉腰带皮带扣上标有的“”图形,与第1465385号“+”商标比对,“”图形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案涉袜子与第933429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袜系相同商品。

将被告销售的案涉三双袜子纸质包装及袜子上标识的狼的图形,与第933429号““++””商标比对,狼的图形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商品,使普通消费者对案涉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导公众,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王才富的销售行为系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案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被告王才富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根据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以及被告销售侵犯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其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本院酌定为10000元。

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为公证费800元、律师费1500元,共计2300元。

以上合计123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才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465385号、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王才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300元,合计123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王才富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