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取华,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巧仕,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天浪超网吧。
投资人唐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天浪超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437.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48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海口天浪超网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有权在执行标的和执行费用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4487.5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天浪超网吧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