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17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冯祯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
委托代理人夏军春,该公司��工。
委托代理人江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上海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已与被告上海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严 骏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丽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