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6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名春天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大名春天分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玩具腰带头饰件(飞影)”(专利号为ZL20103014***)]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