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839号罪犯朱某选,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固定职业。
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9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扣押在案的成品假冒注册商标羽毛球拍三千五百支、半成品一百五十支,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5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选履行财产刑态度不端正,不符合减余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某选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