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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兴与营口市站前区喜利莱卫浴店、泉州喜利莱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民初925号
案件名称周建兴与营口市站前区喜利莱卫浴店、泉州喜利莱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兴;营口市站前区喜利莱卫浴店;泉州喜利莱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侯金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925号原告:周建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喜利莱卫浴店,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丽英。

被告:泉州喜利莱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美宇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该公司董事。

被告:侯金鹏,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喜利莱卫浴店、泉州喜利莱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侯金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期间,原告周建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剩余17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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