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925号原告:周建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喜利莱卫浴店,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丽英。
被告:泉州喜利莱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美宇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该公司董事。
被告:侯金鹏,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喜利莱卫浴店、泉州喜利莱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侯金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期间,原告周建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剩余1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