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知民初字第004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瑛。
委托代理人王德付,系如皋市柴湾镇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杨宗加盟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