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75-3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支行。
委托代理人:宋志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