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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向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1169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169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向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1169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深圳雷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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