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武盛村上血37-1号。
委托代理人蔡丽杭、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林,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马兰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达与被告陈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变更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05000元并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黄飞达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达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对被告陈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