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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临刑初字第674号
案件名称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刑初字第6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系台州市浙泰眼镜有限公某法定代表人。

2014年4月2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4年7月2日转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韩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于2014年9月30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3年10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christiandior”所有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有限公某及“gucci”商标所有人古乔古希股份公某许可,擅自在自己经营的台州市浙泰眼镜有限公某生产的太阳镜上使用“dior”、“gucci”商标,其中使用“dior”商标的太阳镜有4600副,使用“gucci”商标的太阳镜有2000副,均尚未售出。

2013年5月,涉案的6600副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全部被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部分局查扣,后对被告人的台州市浙泰眼镜有限公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太阳镜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2013年10月23日,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部分局工作人员将上述太阳镜予以销毁。

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的台州市浙泰眼镜有限公某与被害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有限公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台州市浙泰眼镜有限公某向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有限公某道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9000元。

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临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小梅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归案经过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罚没物资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物品处理记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投诉状、承诺书、请求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鉴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调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未销售即被扣押、销毁,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公某与被害人公某达成调解协议,停止侵权并赔偿了被害人公某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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