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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杭上刑初字第402号
案件名称李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上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系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现住杭州市下城区。

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9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宽,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4)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恬君、书记员梁燕宏、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宽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淘宝网开设“飞翔苹果树”网店,以杭州市上城区清江路136号二号基地仓库为实体经营场所,通过网店销售服装、鞋���等。

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每双人民币380元左右的价格向徐明购买大量明知是假冒“miumiu”注册商标的女款高跟凉鞋,然后通过其开设的“飞翔苹果树”网店以每双128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

截止案发,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其开设的“飞翔苹果树”网店,共计向他人销售假冒“miumiu”注册商标的女款高跟凉鞋300余双,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8万余元。

2013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上城区清江路136号二号基地仓库,当场查获带有“miumiu”标识的女款高跟凉鞋4双(经鉴定,均为假冒“miumiu”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李某乙、姚某、何某、付某、汤某的证言、手机、扣���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网站登记资料、银行账户明细、仿miumiu品牌高跟鞋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退款凭证、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搜查笔录、交易记录光盘、手机数据光盘、司法鉴定报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十三万元及带有“miumiu”标识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女款高跟凉鞋4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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