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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临刑初字第67号
案件名称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西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在家中生产假冒“HRB”注册商标的轴承用于销售。

至2013年案发,其共计生产销售假冒哈尔滨轴承价值194180.1元。

当庭出示涉案轴承照片、销售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予以证实。

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自己家中生产轴承,已达四五年。

其未经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授权,在自己组装的轴承上使用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HRB”商标,假冒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予以销售。

至2013年6月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销售假冒该注册商标的轴承累计价值194180.1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河北省枣强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移交证明,显示2013年9月12日将陈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移交至临西县公安局;

2、临西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显示2013年9月14日,临西县公安机关在陈某甲家中搜查出珠粒3包、卡子50个、轴承成品150个;

3、陈某甲销售商品记录共15页,内容显示2013年到案发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轴承价值194180.1元;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其在家生产轴承已经四五年了。

从烟店、河西等市场上买来轴承圈、轴承粒、轴承卡子,其与妻子侯某某、儿子陈某乙和雇佣的工人把这些材料组装起来。

在轴承表面放上刻有哈尔滨轴承公司商标缩写字母“HRB”的塑料片,抹上化学药水,轴承上就有了哈尔滨的商标。

然后将这些轴承用哈尔滨品牌的包装盒、包装箱进行包装销售。

其儿子陈某乙、女婿刘某某负责运输;

5、同案犯陈某乙(另案处理)供述,其父亲陈某甲在家中雇佣李某某和孙某某两个工人组装轴承。

再在轴承表面用化学药水印上“HRB”标识,用有哈尔滨轴承标识的包装箱进行包装、销售。

其多次到枣强县送货。

2013年6月6日,其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给枣强县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送货时,被枣强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6、同案犯刘某某(另案处理)供述,其为岳父陈某甲送了十几次轴承。

其运送的轴承箱子上面都有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商标符号HRB。

2013年6月6日,其和陈某乙在给枣强县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送货时,被枣强县公安局抓获;

7、证人侯某某证明,其丈夫陈某甲在家中生产轴承,忙的时候雇佣李某某和孙某某。

陈某乙负责运输,刘某某有时候跟着去送货;

8、证人田某甲、司某某、田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证明,分别从陈某甲处购买过HRB牌轴承。

有时由陈某乙送货。

田某甲购买了价值12818元的轴承;

司某某购买了价值11437.6元的轴承;

田某乙购买了价值27864元的轴承;

张某甲购买了价值34166元的轴承,张某乙购买了价值4230元的轴承;

9、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未在河北、山东两省授权生产、制造、使用HRB商标的声明;

10、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获得商标授权,便生产、销售该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

经临西县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陈某甲判处非监禁刑无不良社会影响。

故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剩余部分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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