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执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美影爱汽车用品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北新闻大厦B座1203号。
经营者吴赛乐,女,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关于朴振奎与西安市雁塔区美影爱汽车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雁塔区美影爱汽车用品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朴振奎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朴振奎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执207号案件的执行。
朴振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