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214号郭经选:关于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与郭经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郭经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要求:1、立即停止侵犯第54176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3、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郭经选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并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214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