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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来苏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145号
案件名称杨书来苏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书来,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书来,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思佳、郑涵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戍艳珽,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陶玲,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书来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变窗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杨书来的委托代理人何思佳、郑涵予,万变窗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戍艳珽、陶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05年5月30日,王及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全玻璃窗墙”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6年7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520022484.6。

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全玻璃窗墙,其特征在于由墙用玻璃(1)玻璃百页窗(2)和玻璃筋(3)构成,墙用玻璃(1)和玻璃百页窗(2)之间由玻璃筋(3)联结,玻璃筋(3)分别与墙用玻璃(1)和玻璃百页窗(2)粘结。

”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0年9月16日,王及伟书面授权许可万变窗墙公司实施该专利,并授权万变窗墙公司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维权诉讼。

万变窗墙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杨书来立即停止对200520022484.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并责令拆除侵权产品;

2、判令杨书来赔偿万变窗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6000元;

3、由杨书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万变窗墙公司提交的照片反映杨书来经营场所大量使用了涉案玻璃窗墙,万变窗墙公司主张数量有16樘,杨书来称未统计过具体数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中,万变窗墙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包含的所有技术特征从整体上反映了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为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应以此来确定万变窗墙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权利要求1涵盖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一种全玻璃窗墙,其特征在于由墙用玻璃(1)玻璃百页窗(2)和玻璃筋(3)构成,墙用玻璃(1)和玻璃百页窗(2)之间由玻璃筋(3)联结,玻璃筋(3)分别与墙用玻璃(1)和玻璃百页窗(2)粘结。

”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万变窗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后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由玻璃百页窗、墙用玻璃和玻璃筋组成,玻璃百页窗与墙用玻璃间通过玻璃筋联结,玻璃筋分别与玻璃百页窗和墙用玻璃粘结,完全覆盖了万变窗墙公司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万变窗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在被控侵权产品已完全落入万变窗墙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杨书来安装使用该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万变窗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侵犯,万变窗墙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万变窗墙公司要求杨书来停止使用并拆除侵权产品的诉请,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应得到支持,但考虑到维护经营场所安全以及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杨书来可以与万变窗墙公司就专利实施许可进行协商。

如果杨书来无意继续使用或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则应停止使用,对侵权玻璃窗墙进行改建或拆除,并赔偿万变窗墙公司的经济损失。

对于赔偿数额,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依据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予以确定,难以确定的,可以参考合理的专利实施许可费,若前述赔偿依据均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前述三项赔偿依据均无法确定,故根据侵权产品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杨书来经营规模等情节酌定判令杨书来赔偿万变窗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杨书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侵害万变窗墙公司ZL200520022484.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玻璃窗墙进行改建或拆除;

二、杨书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变窗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三、驳回万变窗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杨书来负担150元,由万变窗墙公司负担50元。

一审判决后,杨书来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杨书来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其向他人购买的,不知道是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产品。

杨书来仅是将被控侵权产品用于会所使用,并没有大量生产使用,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万变窗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杨书来侵权的事实。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昆知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万变窗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万变窗墙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万变窗墙公司答辩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杨书来除表示不认可被控侵权产品数量为16樘外,对其他事实表示无异议;

万变窗墙公司表示无异议。

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杨书来是否侵害万变窗墙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如侵权成立,杨书来应如何承担责任?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中,万变窗墙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包含的所有技术特征从整体上反映了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为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应以此来确定万变窗墙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权利要求1涵盖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一种全玻璃窗墙,其特征在于由墙用玻璃(1)玻璃百页窗(2)和玻璃筋(3)构成,墙用玻璃(1)和玻璃百页窗(2)之间由玻璃筋(3)联结,玻璃筋(3)分别与墙用玻璃(1)和玻璃百页窗(2)粘结。

”从万变窗墙公司一审提交的照片看,照片中建筑物的玻璃幕墙被横竖相间的边框分割成若干块排列整齐的长方形,其中几樘带有玻璃百叶扇片的窗户被万变窗墙公司指控为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中有玻璃百叶扇窗,但其四周包有边框,并未体现出玻璃百叶窗与玻璃筋、墙用玻璃相互联接的特征,仅从照片反映出的情况看,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特征与万变窗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而万变窗墙公司也未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对其主张进行证明,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杨书来使用该涉案产品并不构成对万变窗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因此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而认定杨书来构成侵权有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0元,均由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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