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413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炼,女,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周建新,系长沙市岳麓区周建新副食品商店个体工商户。
被告周艳,系长沙市天心区龙世食品商店的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新、周艳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建新、周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建新、周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3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肖伯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