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世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世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伦荣彪,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李婺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系佛山市源新恒新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伦荣彪,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名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黎刚。
原审被告:江苏群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朱力克。
上诉人温州世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世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下称雅洁公司)及原审被告李婺琴、厦门名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群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雅洁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初步证据显示,其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标识有“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新恒新装饰五金”字样的商铺购买了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并同时取得了收据、送货单、名片等相��凭证,在印有“新恒新装饰材料经营部、李可乔”字样的名片中标注有“地址:佛山市”。
根据工商行政机关的相关登记资料显示,上述地址即是李婺琴经营的佛山市源新恒新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经营场所。
因此,广东省佛山市是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及被告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世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世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世茂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雅洁公司诉称涉案产品的制造地为浙江省温州市,即浙江省温州市是侵权行为地。
同时,本案的多名被告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附近。
从节省司法资源和有利查明侵权事实的角度考虑,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雅洁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李婺琴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世茂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雅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世茂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世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