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06号原告柯惠忠。
委托代理人张鸿颉,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步成,系个体工商户。
被告淮安金邦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敏,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柯惠忠诉被告李步成、被告淮安金邦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向被告淮安金邦机械有限公司有效送达前,原告柯惠忠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惠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惠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柯惠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