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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平与张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53号
案件名称郭德平与张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德平,张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郭德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丽敏。

被告张孟。

原告郭德平为与被告张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德平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德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德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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