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0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金鸿星门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罗庆云,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国标,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金鸿星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庆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88××××.3)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金鸿星门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30元,合共178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金鸿星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