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懋武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甬余知初字第9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懋武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叶懋武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知初字第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委托代理人:谷伟。

被告:叶懋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懋武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