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敏浩(系长乐首占亿众食杂店经营者),经营场所福建省长乐市,户籍地址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代理人刘渊,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敏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前,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一万元,后经本院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敏浩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