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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中美(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徐斌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18号
案件名称长青中美(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徐斌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青中美(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徐斌,北京国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18号原告长青中美(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5号1幢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叶芝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莉婕,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斌,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锡湖世家双拼别墅1——3西。

法定代表人张福胜。

委托代理人陈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青中美(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长青中美公司)诉被告徐斌、北京国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国传公司)、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锡林浩特国传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10月20日,原告长青中美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斌、北京国传公司、锡林浩特国传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长青中美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青中美(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斌、北京国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长青中美(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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