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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华清、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嘉平刑初字第866号
案件名称陶华清、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陶华清;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平刑初字第866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华清。

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分别于2008年3月28日及同年4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08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飞雄。

被告人徐某。

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华清、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秋霞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陶华清、徐某及辩护人徐飞雄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陶华清伙同被告人徐某在明知巴拉巴拉(“balabala”)服装是国内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未经该商标注册单位授权,擅自加工生产未经授权的巴拉巴拉羽绒服。

2013年10月30日,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区分局在平湖市乍浦镇陈山路70-72号店面房徐某开设的服装加工点当场查获假冒的“balabala”品牌成品羽绒服共计500件,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500件羽绒服价值人民币74500元。

2014年4月份,被告人陶华清未经巴拉巴拉(“balabala”)服装品牌商标注册单位授权,纠集“瘸子”(现在逃)大量生产假冒的“balabala”男中童基本圆领短袖T恤总计700余件,后被告人陶华清雇佣李海霞(另案处理)以每件39元的价格将假冒的“balabala”T恤在淘宝网出售。

2014年6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假冒“balabala”品牌的男中童基本圆领短袖T恤128件(价值4992元),共计销售572件,销售价格22308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陶华清、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鉴定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华清、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01800元、74500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部分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华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陶华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陶华清、徐某认罪态度尚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华清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侦查机关扣押的假冒的“balabala”品牌成品羽绒服500件、假冒“balabala”品牌的男中童基本圆领短袖T恤128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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