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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卫东区曹乐信阳土家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340号
案件名称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卫东区曹乐信阳土家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卫东区曹乐信阳土家菜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40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6282773D。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曹乐信阳土家菜馆,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黄金路西段18附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3MA45UT183C。

经营者:曹乐安,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曹乐信阳土家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2021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平顶山市卫东区曹乐信阳土家菜馆依约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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