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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阳谷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聊民三初字第20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阳谷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三初字第20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柯,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谷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季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忠峰。

委托代理人毛瑞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阳谷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阳谷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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