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221号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virginiemargueritedescamps。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
委托代理人:夏顺慧。
被告:宁波新江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
被告:宁波新江厦股份有限公司新江厦商城。
负责人:李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江厦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江厦股份有限公司新江厦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