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知民初字第92号原告翟渊海,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鹏鹞,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齐大军,男,汉族,1972年4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渊海诉被告齐大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渊海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渊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渊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翟渊海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