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9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8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松玉,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三木超市经营者。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松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