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大伟。
委托代理人范方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葑水港村。
法定代表人薛久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革,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天鹅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天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此款已由小天鹅公司预交),由小天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