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1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仁操,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卫,西安市长安区鑫兴旺购物中心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50元,本院退回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