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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钟铭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杭余知初字第629号
案件名称梁钟铭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钟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629号原告:梁钟铭。

委托代理人:熊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周益琇。

原告梁钟铭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11月17日,原告梁钟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钟铭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钟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梁钟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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