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2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翔,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国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