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948号罪犯杨某某,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番法刑初字第1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4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
2013年6月获得表扬;
2013年12月获得表扬;
2014年6月获得表扬;
2014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罪犯杨某某已缴纳罚金三万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