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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范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0知民初175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范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范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175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忠,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鹏,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本案开庭前,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审判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张艳婷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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