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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彭平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11民初2969号
案件名称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彭平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彭平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2969号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缴纳诉讼费用及接收和解、调解、执行款项、代为退领诉讼费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缴纳诉讼费用及接收和解、调解、执行款项、代为退领诉讼费用。

被告:彭平娇,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平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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