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庆勃,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美华美超级购物广场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庆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庆勃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