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融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洪福,总经理被告田刚,居民4。
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融创工贸有限公司、田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
案件审理中,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