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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与机械工业出版社、长春市春艺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民三初字第229号
案件名称王竹与机械工业出版社、长春市春艺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竹,机械工业出版社,长春市春艺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229号原告王竹,女,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张洪华,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

被告长春市春艺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2号(西广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原告王竹诉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被告长春市春艺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竹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为306.5元由原告王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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