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孙永明,经商。
委托代理人:郑重,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平,经商,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b3-6903号商位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明与被告马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永明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永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