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小雄,系连城豫章堂药店经营者,经营场所连城县莲峰镇连宁中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变更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万元人民币,在开庭前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小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