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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与福州金源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怡泰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1388号
案件名称张涛与福州金源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怡泰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涛;福州金源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怡泰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388号原告:张涛,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金源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东莞市怡泰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余某1。

原告张涛与被告福州金源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怡泰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日立案。

原告张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涛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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