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少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
原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志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专业从事电脑周边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于2012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电脑机箱面板(2832)”外观设计专利,经审查后于2013年4月17日获得授权,并取得专利号为zl2012305××××6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取得专利权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方网页上宣称的“特种兵t2游戏机箱”与原告的外观专利相同,并且在淘宝上销售被控产品,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与被控产品外观进行比对发现:1.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相同;
2.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立体图等均相同或近似。
根据外观专利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并以普通消费者作为判断对象进行判断,二者外观近似,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23050××××.0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侵权产品专用模具;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8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23050××××.0、名称为“电脑机箱面板(283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是2012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日是2013年4月17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图一所示。
2013年11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明锋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http://www.baidu.com/及其搜索结果页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蔡某与朱某于同日在公证处,由朱某操作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一、打开计算机,通过宽带网上网方式进入internet,点击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进入http://www.baidu.com/页面,在http://www.baidu.com/页面上的搜索栏输入“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二、点击“百度一下”。
三、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上的第一个搜索结果“sinocr欣诺科-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欢迎您”,进入的页面显示特种兵t2为游戏而生,极速、散热、防尘、扩展、背线无所不能”等内容;
四、点击“sinocr欣诺科-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欢迎您”页面上的“关于我们”,显示“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以电脑周边设备等项目为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企业。
公司厂房面积8000平方米,年产能约100万台电脑机箱。
拥有冲压车间、注塑车间、烤漆车间、模具车间、组装车间、拥有完整的品质检验系统”等内容。
五、点击“关于我们”页面上的“企业风采”,显示注塑部、冲压部、烤漆部、模具房、组装部、会议室照片。
六、点击“sinocr欣诺科-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欢迎您”页面上的“产品展示”,有包括型号为t2在内的产品展示。
七、点击“产品展示”页面上的“特种兵系列”,有型号为t1、t2的两款产品展示。
八、点击“特种兵系列”页面上的“t2”,有产品图片展示、产品功能特点介绍等。
九、点击“t2”页面上的“更多图片”,显示更多图片。
十五、点击“sinocr欣诺科-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欢迎您”页面上的“联系我们”,显示“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销售热线、国外销售热线、电话、传真、邮箱、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横坑经济开发区自编2号”等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3)粤广广州第232971号公证书。
2013年11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明锋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http://www.baidu.com/及其搜索结果页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蔡某与朱某于同日在公证处,由朱某操作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一、打开计算机,通过宽带网上网方式进入internet,点击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进入http://www.baidu.com/页面。
二、在http://www.baidu.com/页面上的搜索栏输入“淘宝网”,点击“百度一下”。
三、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上的搜索结果“淘宝网官网”,在“淘宝网”页面上的搜索栏输入“特种兵t2”并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显示页面。
四、点击“特种兵t2”搜索结果页面上的“限时抢购特种兵t2游戏机箱/家用台式电脑主机箱机箱电源有套装”,进入相应页面。
五、点击“限时抢购特种兵t2游戏机箱/家用台式电脑主机箱机箱电源有套装”页面上的“成交记录”,进入的页面显示“章中园,拍下价格69,数量1,付款时间2013-11-25”等四笔成交记录。
六、点击“特种兵t2”搜索结果页面上的“[鑫乐惠商城]欣诺科游戏机箱特种兵t2新品上市”,进入相应页面。
七、点击“特种兵t2”搜索结果页面上的“欣诺品牌特种兵t2机箱新款手提机箱支持背线游戏机箱atx机箱”,进入相应页面。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3)粤广广州第232973号公证书。
原告指控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并未进行公证,原告陈述其在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后曾自行拆封过。
庭审中,打开被控侵权产品,其最外层包装箱上贴有“申通快递”的快递详情单,寄件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麦当劳旁武汉电脑城,收件人:章园,收件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碧桂园凤凰城凤仪苑八街12座203号,联系电话:138××××9109,签收是本人签收。
快递单号是:768154647809。
打开最外层包装箱后,里面另有一个包装箱,上面标注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自编2号,“特种兵”,网址:www.sinocr.com,“”图标。
打开该层包装箱后,内有机箱一个,机箱上有图标。
机箱后面贴有收据一张,收据显示“收到章园特种兵t2游戏机箱货款82元;
经手人:江先生;
日期:2013年11月25日”。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似。
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见附图二所示。
另,原告还指控(2013)粤广广州第232971、232973号公证书中型号为t2的产品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又查,被告成立于2012年4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张学,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微型计算机设备、电器元器件;
计算机技术研究;
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等。
关于本案的合理费用支出,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发票号码152××××1468)一张,金额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是名称为“电脑机箱面板(2832)”,专利号为zl20123050××××.0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关于被控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与否的判断,应当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为尺度。
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均为电脑机箱面板,属相同类产品。
将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原告涉案专利图片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告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相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将公证网页中展示的型号为t2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比对,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实质性差异,两者亦构成相似。
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及公证网页中展示的型号为t2的产品均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告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是否有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交的(2013)粤广广州第232971《公证书》显示,被告网站“sinocr欣诺科-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欢迎您”页面上的“产品展示”一栏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故本院认定被告有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其次,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外包装标注有“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自编2号,“特种兵”,”等信息,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上标有图标“”,该外包装及产品实物本身标注的上述信息与(2013)粤广广州第232971《公证书》中浏览的被告网站网页上显示的信息及图片基本一致,在被告未到庭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已被拆封,本院仍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被告销售。
最后,(2013)粤广广州第232971《公证书》中记载,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的网站“关于我们”记载其是以电脑周边设备等项目为主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企业……,结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字样,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被告生产。
综上分析,本院对原告指控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予以采纳。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涉案专利相似的侵权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本院认定被告存在生产行为,推定被告处有库存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诉请予以支持。
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0000元,对于原告诉请超过300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电脑机箱面板(2832)”、专利号为zl201230507036.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二、被告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被告广州欣诺电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