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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映沁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132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映沁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杨映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映沁,系福州市仓山区万佳福便利店业主,经营地址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治华,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便利店员工,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映沁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映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映沁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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