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1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麦家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案件纠纷为由,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