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266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常博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QXAHH78,住所地无锡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113栋127号。
经营者:郝利苹,女,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吴区常博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