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24798号原告:克罗心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宇开实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南八里庄64号北京眼镜城市场内四层DD5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
原告克罗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宇开实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收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克罗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以撤回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罗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罗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克罗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